紧急删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务时间:8:00~21:00承诺一小时内删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汇报【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
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
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
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
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
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一、督查范围:
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核算等各项业务;
市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行为;
经市中心负责人同意,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所有单位。
二、督查方式:
全面启动即时督查、定时督查、实时监控相结合的督查模式。改变往年每季集中分组检查的方式,进一步深入开展业务督查,重点加强对购房真实性、自建房真实性、期房进度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检查工作延伸到开发商、房产登记部门,土地登记部门等,对直属办贷款、提取业务实施即时督查,对其他办事处业务实施定时督查(具体安排见《2015年对办事处业务督查安排表》)。
三、督查计划:
1-2月:
工作任务
1、对全市各办事处、机关各科室2014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对2014第四季度工作进行检查。
3、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4、对机关各科室进行测评。
5、制定“市中心业务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暂行办法”。
6、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业务做好即时稽查。
7、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
8、接受群众投诉,处理好投诉事项。
工作措施
1、组成四个检查组,由市中心领导带队,对18个办事处和机关科室进行2014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2、对2014年四季度提取、贷款业务逐户检查,实地检查期房楼盘。
3、组织各办事处考核聘用人员,各级评分。
4、制定评分表(A、B、C票),组织办事处、机关所有人员对各科室进行测评。
5、对各办事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划分岗位,制订缴存、贷款、财务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及责任行为分级;
各科室填报各项工作,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及责任行为分级。
6、完善稽查台账,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做好即时稽查工作并记录存在问题,及时与办事处沟通处理。
7、每天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立即要求办事处整改。
8、耐心接听群众投诉电话,及时向被投诉单位调查情况,处理投诉问题。
完成目标
1、进行2014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后汇总各组考核资料,核实后按统一标准计算得分,评出前5名和归集得分前6名的办事处,提交主任办公会。
2、对2014年四季度提取、贷款业务检查后,汇总各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下发检查通报。
3、对聘用人员资料进行核实,按统一标准计算得分,评出6名优秀聘用人员,提交主任办公会。
4、评出得分前2名的科室,提交主任办公会。
5、对市中心各项工作,各个岗位制订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及责任行为分级。制定“市中心业务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暂行办法”(初稿)。
6、及时发现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存在的问题,每月向直属办反馈、向中心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7、及时发现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8、认真受理投诉,为群众提供满意答复,防止事态扩大,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向领导汇报,提出政策、制度的改进意见
3-4月:
工作任务
1、对各办事处1-2月的各项业务进行逐笔检查。
2、制定“市中心各项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暂行办法”。
3、对各办事处所有期房楼盘和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4、做好迎接省建设厅对我市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5、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业务做好即时稽查。
6、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
7、接受群众投诉,处理好投诉事项。
工作措施
1、对2015年1-2月提取、贷款业务逐笔检查,实地检查期房楼盘。采取下到办事处检查的方式,隔一个星期检查3—4个办事处,具体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办事处。
2、对市中心各项工作,各个岗位制订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及责任行为分级。
3、对超过两年以上末转他项权证的期房贷款进行检查,分析原因。
4、对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补缺、补漏,制作“检查资料汇编”,“检查评分表”等。
5、完善稽查台账,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做好即时稽查工作并记录存在问题,及时与办事处沟通处理。
6、每天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立即要求办事处整改。
7、耐心接听群众投诉电话,及时向被投诉单位调查情况,处理投诉问题。
完成目标
1、对1-2月提取、贷款业务检查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下发检查通报。
2、拟出“市中心各项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暂行办法”初稿,征求意见,提请主任办公会讨论,下发文件。
3、汇总出所有超过两年以上未转正式抵押的期房贷款,分析原因,评定风险级别,将超过两年以上末转他项权证的期房贷款检查情况向领导报告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督促办事处整改。
4、按要求做好接受省建设厅对我市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发现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存在的问题,每月向直属办反馈、向中心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6、及时发现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7、认真受理投诉,为群众提供满意答复,防止事态扩大,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向领导汇报,提出政策、制度的改进意见。
5-6月:
工作任务
1、对各办事处3-4月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逐笔检查。
2、做好省监管处对我中心上半年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
3、接受建设部对我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
4、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业务做好即时稽查。
5、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
6、接受群众投诉,处理好投诉事项。
工作措施
1、对2015年3-4月提取、贷款业务逐笔检查,实地检查期房楼盘。采取下到办事处检查的方式,隔一个星期检查3-4个办事处,具体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办事处。
2、对照省监管处检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补缺、补漏,准备汇报材料。
3、对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补缺、补漏,制作“检查资料汇编”,“检查评分表”等
4、完善稽查台账,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做好即时稽查工作并记录存在问题,及时与办事处沟通处理。
5、每天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立即要求办事处整改。
6、耐心接听群众投诉电话,及时向被投诉单位调查情况,处理投诉问题。
完成目标
1、对3-4月提取、贷款业务检查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下发检查通报。
2、按省监管处检查考核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3、按建设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4、及时发现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存在的问题,每月向直属办反馈、向中心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5、及时发现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6、认真受理投诉,为群众提供满意答复,防止事态扩大,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向领导汇报,提出政策、制度的改进意见。
7-8月:
工作任务
1、对各办事处、机关各科室上半年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对各办事处5-6月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逐笔检查。
3、对机关各科室上半年进行测评。
4、迎接省监管处对我中心上半年检查考核。
5、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业务做好即时稽查。
6、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
7、接受群众投诉,处理好投诉事项。
工作措施
1、制订相关检查考核表格,对18个办事处和机关科室进行上半年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2、对2015年5-6月提取、贷款业务逐笔检查,实地检查期房楼盘。采取下到办事处检查的方式,隔一个星期检查3-4个办事处,具体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办事处。
3、制定评分表(A、B、C票)组织办事处、机关所有人员对各科室进行测评。
4、按照省监管处下达的检查考核方案,准备各项相关资料。
5、完善稽查台账,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做好即时稽查工作并记录存在问题,及时与办事处沟通处理,每月向直属办进行反馈。
6、每天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立即要求办事处整改。
7、耐心接听群众投诉电话,及时向被投诉单位调查情况,处理投诉问题。
完成目标
1、进行2014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后汇总各组考核资料,提交主任办公会。
2、对5-6月提取、贷款业务检查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下发检查通报。
3、将科室测评结果提交主任办公会。
4、向中心领导汇报准备情况,接受省监管处的检查考核。
5、及时发现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存在的问题,每月向直属办反馈,向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6、及时发现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7、认真受理投诉,为群众提供满意答复,防止事态扩大,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向领导汇报,提出政策、制度的改进意见。
9-10月:
工作任务
1、对各办事处7-8月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逐笔检查。
2、对归集、汇缴工作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3、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业务做好即时稽查。
4、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
5、接受群众投诉,处理好投诉事项。
工作措施
1、对2015年7-8月提取、贷款业务逐笔检查,实地检查期房楼盘。采取下到办事处检查的方式,隔一个星期检查3-4个办事处,具体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办事处。
2、从内部系统中调取各办事处归集、汇缴的有关数据,结合各办事处归集、汇缴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3、完善稽查台账,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做好即时稽查工作并记录存在问题,及时与办事处沟通处理。
4、每天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立即要求办事处整改。
5、耐心接听群众投诉电话,及时向被投诉单位调查情况,处理投诉问题。
完成目标
1、检查出2015年7-8月提取、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下发检查通报。
2、检查出办事处归集、汇缴工作中不规范、资料不健全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改正。并分析各办事处经济指标完成的进度,督促全年任务的完成。
3、及时发现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存在的问题,每月向直属办反馈、向中心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4、及时发现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5、认真受理投诉,为群众提供满意答复,防止事态扩大,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向领导汇报,提出政策、制度的改进意见。
11-12月:
工作任务
1、对各办事处9-10月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逐笔检查。
2、做好对2015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3、做好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准备工作。
4、做好对各科室进行年度测评的准备工作。
5、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业务做好即时稽查。
6、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
7、接受群众投诉,处理好投诉事项。
工作措施
1、对2015年9-10月提取、贷款业务逐笔检查,实地检查期房楼盘。采取下到办事处检查的方式,隔一个星期检查3-4个办事处,具体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办事处。
2、制订相关检查考核表格,准备对18个办事处和机关科室进行上半年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3、制订聘用人员检查考核表格。
4、制定评分表(A、B、C票),组织办事处、机关所有人员对各科室进行测评。
5、完善稽查台账,对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做好即时稽查工作并记录存在问题,及时与办事处沟通处理。
6、每天通过视频监控督查各办事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立即要求办事处整改。
7、耐心接听群众投诉电话,及时向被投诉单位调查情况,处理投诉问题。
完成目标
1、检查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下发检查通报。
2、做好对2015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向中心领导汇报,下发检查通知。
3、做好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向中心领导汇报并做出工作布置。
4、做好各科室年度测评各项准备工作,向中心领导汇报并做出工作布置。
5、及时发现直属办事处贷款、提取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整改。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体系,做好公共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是促进全区公共机构加强能源使用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扎实有效推进我区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能耗统计责任分工
(一)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组织我区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汇总、上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负责制定我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二)区属各公共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1.在区政府机关大楼办公的各单位能耗数据由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统一采集、汇总,各单位将本单位公用车用油数据汇总报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
2.在区政府中街子办公楼办公的各单位能耗数据由大楼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统一采集、汇总,各单位将本单位公用车用油数据汇总报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
3.各街道和教育、卫生、文化、农林等有二级所属机构的部门汇总其下属单位自行填写的基本表后,汇总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报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
4.所有单独办公没有所属机构的一级部门填写基础表后直接报送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
三、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帐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没有所属机构的一级部门填写基础表后直接报送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有二级所属机构的部门汇总其下属单位自行填写的基本表后,汇总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报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帐》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必须逐月填写。
(二)综合表
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二级所属单位的公共机构使用;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供区属各公共机构使用,汇总本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
四、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会同统计、编办等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我区公共机构的数量,各公共机构在填报统计数据时须如实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其中,用能人数指单位全部用能人员。如:学校用能人数含全体教职工、学生和学校临时工;
医院含医院医生、护士、行政人员、住院病人数以及医院临时工。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公安、民政等有二级所属机构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代码》(GB/T4754-2002)要求,将所属单位全部列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不得不报、漏报下属单位。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公共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能源资源统计台帐,严格实行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管理提供服务。分户是指按用能单位计量;
分量是指按用能种类计量;
分项是指按能耗用途计量。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由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
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或逐户采取调查各用户和公用水耗,然后累计获得整个单位的水耗。应优先选用易获取数据的方式。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一是对天然气和集中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或采取诸户调查各用户能耗,应优先选用易获取数据的方式;
二是对分户购买的灌装气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共用油数据
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表。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五、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人(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换算方式等内容符合统计规定,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对各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每半年(每季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会同统计部门应定期对我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各公共机构每月须填写基础表和台帐,每季度向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报送季报表。区直机关事务管理科每半年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同数据分析报告于同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下半年统计汇总数据、全年汇总数据和全年数据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各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代码》()要求将其所有公共机构列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中,不得漏报、少报。有所属二级机构的应汇总填报。如:教育系统除包括局机关外,还包括各街道范围内所有的中小学、村小学以及公立幼儿园等;
卫生系统除外包括局机关外,还包括区属医院、防疫中心、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南昌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南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市直各单位(部门)(以下统称“市本级公共机构”)组织实施。
(一)市机管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市直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单位、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送市机管局。
(三)县、区(新区、开发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机管局。
各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送市机管局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县、区(新区、开发区)所属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本地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再由各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汇总后报市机管局;市本级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机构汇总后,报市机管局。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市本级各公共机构汇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市直各单位、部门填写后报送市机管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供县、区(新区、开发区)汇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市机管局。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市本级各公共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的数量,登录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填写本行政区域所有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各公共机构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自行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公共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能源资源统计台账,严格实行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为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管理服务。分户是指按用能单位计量;分类是指按用能种类计量;分项是指按能耗用途计量。
1、电耗数据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换算方法等内容符合统计规定,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市本级各公共机构也应当对本单位、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有关规定。
实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网络填写报送时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本级公共机构
1、市直单位、部门(不含省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外机构)按季分月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10日内报送市机管局。
2、市直单位、部门的下属公共机构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报本机构的主管单位、部门。报送时限应在符合市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本机构的主管单位和部门自行确定。
3、市直各单位、部门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季度汇总情况于次季度的前10日内报送市机管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度2月28日前报送市机管局。
(二)县区(新区、开发区)公共机构
县、区(新区、开发区)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市机管局。
各县、区(新区、开发区)对本地区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市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每季度或每月结合本单位、部门、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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